律师电话:13939820972
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五) ——我拉黑了对方当事人,但是又帮她代书了撤诉申请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4-02-07 11:17:19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五)

——我拉黑了对方当事人,但是又帮她代书了撤诉申请

  早上刚帮助一个对方当事人代书了撤诉申请,这个纠纷、案件可谓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彻底结案了,但是其中的过程完全体现了我作为律师并不想让诉讼继续进行的态度,根本不是社会上传说的“律师巴不得当事人一直诉讼打官司”的说话。

  案情不复杂——甲公司2018年雇佣乙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又给乙缴纳了养老等社会保险。2023年4月乙被调岗,8月份乙不满意当时的工作待遇通过公司管理软件系统以家里有事为由申请了辞职。甲审批同意。10月份乙应该是咨询律师后申请了仲裁,仲裁请求为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交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社会保险等。但乙没有委托律师。甲委托我代理参与仲裁。我在接受委托时根据案情告知甲公司乙的仲裁请求应该是都不能成立,其中的补交社会保险虽然不属于仲裁及法院审理范围、从而也会被驳回,但是乙可以通过行政投诉途径要求补交。

  我接受委托后,按上述代理思路代书了答辩状并收集了证据、整理了详尽的证据清单、按时参加了庭审。庭审过程也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基本上都在我的预料之中,乙辩解称辞职申请不是自己提交的,仲裁员对此明显不愿相信,对于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庭明确告知了乙不属于仲裁范围。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告知双方能调解尽量调解。甲公司征求我的调解建议,我给出了一个方案,但是明确给甲公司说明,该方案是否合理公司领导决定,但是千万别觉得我的方案就是为了调解不成从而让诉讼继续进行、我可以继续赚律师费。这话把公司领导都逗笑了。之后甲乙双方经过多轮沟通,关于补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我给公司提的建议是双方签订一个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仅甲乙双方持有,对外保密,从而避免引起其他对甲公司不利的影响。我尤其提醒甲公司,协议签订后就得自觉履行,不能违约,这不仅涉及诚信问题,而且涉及法律上的违约责任问题,从而让甲公司明白必须按期付款。因协议涉及保密条款,因此我提请甲公司的盖章人员两份协议加盖甲公司公章的位置要错开一点,从而让两份协议有明显的区别,保证如果今后出现泄密情形,可以推断出哪一方泄密,避免今后万一冤枉了乙方。可以说我整理提交的代理词是将乙方的请求批驳的一无是处,但是调解中完全是在维护甲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乙方利益,完全是为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之所以将乙方微信拉黑,是因为乙对法律不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处境有多难、多危险,可以说处在了败诉边缘还不自知,尤其是对我的工作和心态不理解,动不动就说不调解了、让仲裁吧,甚至还对本律师威胁、人身攻击,让人难以接受。其实本律师如果不想让调解成,稍微给甲公司说一些夸大法律效果的话,这案件就不可能签订和解协议。甚至本律师完全可以拒绝帮助对方代书撤诉申请,因为这已经完全超出了本律师的职责范围。但是律师只是工作,做人首先要讲良心,对吧!
附:本案本律师整理提交的代理词

乙与甲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被申请人甲公司代理律师整理提交的代理词

河南省某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我接受本案被申请人甲公司及甲公司下属某2店的委托,作为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甲公司下属某2店坚持答辩意见,不再有新的补充意见。对于甲公司,我在答辩状意见之外再整理提交以下补充代理意见,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申请人乙请求支付2023年8月份工资3500元及4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7500元。

  对此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23年4月乙已经到甲公司下属某1店开始从事销售的店员工作,而甲公司通过提交的从工作电脑系统调取的薪酬制度中的《第X章 员工的薪酬结构》、《第Y章   员工的底薪提成比例》(位于证据9)以及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针对销售员的工资实行的是底薪加提成的效益工资,甲公司对于乙2023年4月至8月的工资已经按照乙的销售业务数量足额发放。乙庭审中对于3500元及7500元的数额如何形成也没有合理解释,但是最后也承认于2023年10月份收到了甲公司转账的扣除社保费用之后的剩余工资。更主要的是,乙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她从甲公司下属某1店调岗至甲公司下属某2店,既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调岗申请》及《调动确认单》(位于证据3)及谢某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乙系自愿调岗,更不符合常理——乙不同意完全可以不上班,但是客观事实是乙在甲公司下属某2店已经上了四个月的班。因此乙的该两项主张完全不能成立。

  二、关于乙主张的赔偿金40000元。

  对此首先向仲裁庭强调的是,甲公司根本不存在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通过甲公司提交的从工作电脑系统调取的关于乙的《离职申请》(位于证据5)、证人崔某某的证人证言(位于证据6)、乙于2023年9月8日签署提交的《员工离职确认函》、《离职证明》(位于证据7)相互印证,可以充分证明乙系自愿申请辞职,离职原因自行填写的是“个人原因”。至于乙庭审中辩称没有见过这些调岗申请、离职申请,完全系为了推卸责任的谎言——没有乙的手机,其他人根本不可能进入甲公司管理电脑系统进行这样的操作;尤其是这是数份材料而非一份,即便有人冒充乙,也不可能每次都冒充成功。其次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即便甲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乙请求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也是在申请辞职的时候明确提出申请的理由系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明确在辞职通知中告知甲公司。但是本案仲裁庭庭审中,乙明确承认没有向甲公司提出过任何书面辞职通知。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或客观事实,乙的该项主张完全不能成立。

  三、关于乙主张的加班工资30000元。

  首先,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乙称每天早上系七点半到岗也与事实不符,甲公司规定的到岗时间系八点。本代理人不否认部分员工包括乙可能存在七点半提前到达单位的事实,但是这是大家积极、主动工作的表现,不能成为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其次本案事实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形——三年新冠疫情就在乙主张加班工资的工作期间。疫情期间全员放假被居家隔离或者不上班,怎么可能再计算加班工资?这是完全不符合疫情导致的客观事实的。因此乙庭审中解释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再次,对于乙2023年4月份之前工作期间,甲公司已经通过调休的方式对其偶尔加班给予了补偿。故此乙工作的数年之间,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请求补发加班工资。至于2023年4月份之后,正如前所述,甲公司对负责销售的店员,实行的是底薪加提成的绩效工资,甲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因此乙的该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代理意见及甲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本代理人认为乙的第2项至第6项请求,均不能成立或不属于仲裁范围。恳请仲裁庭采信以上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律师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上一篇: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四) ——原告因何通过调解免除了被告近百万元利息?       下一篇: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六) ——虽然历经了二年,让对方公司赔偿了21万元,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