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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305期(总048期) ——提起民事诉讼时并非被告越多越好!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3-11-05 18:37:15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3005期(总048期)
——提起民事诉讼时并非被告越多越好!
      现今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法律意识的提高,发生争议、矛盾时,提起民事诉讼成为日常行为。但是当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存在争议时,将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被告,成为避免诉讼风险的保底做法。然而被告真的是越多越保险吗?笔者认为并未如此。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工程欠款纠纷,笔者作为其中一个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原告方孙某要求给付三笔款项——原告施工部分的墙漆及劳务费20余万元、原告提供的红砖费用近10万元,另外还有运输土方的运费3万余元。原告所列的被告包括实际承包人覃某、覃某借用资质的丙公司、总承包人乙公司、发包人甲公司以及丁村委会,还有所在地的卯乡政府。笔者作为卯乡政府的法律顾问接受卯乡政府委托参与诉讼。卯乡政府对于原告的实际参与施工情况根本不清楚,只是协调过各个被告,想帮助原告解决争议、讨得欠款。故此笔者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卯乡政府并没有参与施工,对于原告的欠款没有过错,因此无论根据事实或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开庭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总承包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原告之前起诉另一被告公民戊索要墙漆及劳务费20余万元且已经胜诉的另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丁村委会的代理人提供了原告起诉另一被告公民张某索要红砖费用近10万元且已经胜诉的另一民事判决书。原告自己在回答法庭主审法官的询问时说让他拉土土方的是丁村的一个村民赵某,实际承包人覃某随口说根本不认为赵某。各个被告的代理人均提出原告针对墙漆及劳务费20余万、红砖费用近10万元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不应被支持。原告方代理人虽然拒不认可该观点,但是笔者向法庭举例解释到——原告通过那两份判决书已经从法律上获得了欠款,如果本案中再判决任何一个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显然从法律上讲原告获得了两次获得欠款的机会,因此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至于原告所称的没有获得执行或在之前的诉讼中遗漏了本案的被告,只能通过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或再审予以解决。可以说,庭审进行后最后,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是一声长叹,感觉已经没有了任何胜诉的可能。该案中,可以说如果原告仅仅起诉实际承包人覃某,由于覃某没有委托律师、且对法律不懂、也不知道原告之前的诉讼情况,原告完全可能钻了法律和事实的漏洞,获得胜诉的结果。但是多了四个被告,明显是多了四个专业、精干的“敌人”,完全是自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另外,多列被告将导致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负担加重,如果所列的被告联系方式再不详尽,法院也不会轻易给立案。
因此起诉的时候,并非被告越多越保险,应当尽量精确地确定被告,从而避免麻烦、赢得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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