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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八师石河子法律援助志愿工作历程(三)——周XX一审代理词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09:46:51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石河子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及本案被告周XX的的委托,作为周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相反,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已经损害了被告周胜杰的合法权益。现将代理意见详述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并不能证明原告给被告发放了加班工资。

  原告为了证明已经给被告发放了加班工资,在仲裁审理时就已经提交了工资表。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看到该工资表中有“加班工资”之项,就认定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全部或者部分加班工资,而应该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社会实践情况来评判。本代理人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该工资表显示原告为被告确定的工资标准为:2007年12月份以前工资标准为480元/月,2008年一月份以后为670元/月。但是,根据该工资标准却无论如何计算不出该工资表所列的原告给被告应发的工资数(详见下附表一,本代理人仅以2008年为例做一说明)。从附表一可以清楚地看出,根据原告诉说的工资标准及被告的出勤天数,原告为被告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一个月能够与应发工资数相符。如果一年之中有某个月不符,我们还能理解,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一次错误难免。但是一年之中12个月没有一个月相符,我们就不能不认为该工资表为伪证。况且该工资表仅显示被告一人的工资,且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被告数年来多次索要原告拒绝提供,直到仲裁审理时原告才提交给仲裁庭,这与日常常识的工资表严重不符。同时本代理人还注意到,2006年3月和2006年5月,被告出勤工日均为31日,即被告该两个月一天也没有休息,无论周末还是法定节假日均在上班,而工资标准没有变,均为480元/月。但是原告提供的该工资表显示,出勤工资3月份为513.59元,而5月份为446.60元;加班工资3月份为357.28元,5月份仅为200.97元。本代理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3月份没有法定节假日,而5月份存在“五一”法定节假日三天,因此5月份的加班工资理应比3月份多,但该工资表所显示的并非如此。同时,本代理人还注意到,该工资表显示,2006年3月份原告应为被告发的工资数为516.67元,但是“考核扣款”就达354.20元,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本代理人不能不认为该工资表是原告为了仲裁及诉讼胡编乱造的。

  附   表   一

  工作

  期间出勤

  工日应造出勤工资实际造表出勤工资应造加班工资实际造表加班工资应造表工资实际造表工资

  08.0131670685.52560.88592.041244.991291.67

  08.0225607.68379.61342.76267.961344.541041.67

  08.0331670716.68436.24498.561182.371291.67

  08.0427638.84654.36373.92467.410311250

  08.0530638.84685.52623.2498.561381.291333.33

  08.0627607.68592.04373.92311.61202.961250

  08.0728607.68654.36311.6436.24995.351250

  08.0828638.84685.52436.24186.961366.271250

  08.0927576.82560.88249.28592.04893.811220

  08.1028638.84623.20436.24623.201078.681250

  08.1127576.52592.04436.24498.561171.861250

  08.1228576.52623.20311.6498.56983.361250

  注:

  1、本表中的日工资标准为:670元/月÷21.50﹦31.16元,21.50来源于原告统计人员的当庭陈述。

  2、“应造表工资”计算方式为应造出勤工资+应造表加班工资+奖励工资+补发工资-考核扣款,其 *** 励工资、补发工资、考核扣款见原告提交的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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