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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八师石河子法律援助志愿工作历程(四)——周XX一审代理词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09:51:33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二、虽然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但是根据被告的出勤天数及被告实领的工资数,完全可以推断出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

  对于本案所涉的工资标准,被告在开庭时向法庭作了清楚地说明,即2007年2月份之前,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是1000元/月,自2007年3月份开始至2008年2月涨为1250元/月,2008年3月之后虽然原告依旧是按照1250元/月为被告计算工资,但是个人承担的劳动保险费用改为由原告承担,即变相的将工资标准涨为1381.83元\月。同时每月的考勤天数也在变化,2008年3月份之前每月按照30天考勤,2008年4月份开始每月根据大小月,大月按照28天考勤,小月按照27天考勤。对于被告所陈述的以上工资标准,虽然被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根据该工资标准及被告的出勤天数,所计算出的工资数与原告给被告发放的工资数基本一致,只是计算方法不是按照法定的方法(周末加班支付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而是不存在节假日、休息日。本代理人仍旧以2008年度为例以下面的附表二说明。

  附   表  二

  工作期间出勤工日应造表工资实际造表工资

  08.01311250元\月÷30天×31=1291.671291.67

  08.02251250元\月÷30天×25=1041.671041.67

  08.03311250元\月÷30天×31=1291.671291.67

  08.04271250元\月÷27天×27=12501250

  08.05301250元\月÷28天×30=1339.21333.33

  08.06271250元\月÷27天×27=12501250

  08.07281250元\月÷28天×28=12501250

  08.08281250元\月÷28天×28=12501250

  08.09271250元\月÷27天×27=12501220

  08.10281250元\月÷28天×28=12501250

  08.11271250元\月÷27天×27=12501250

  08.12281250元\月÷28天×28=12501250

  根据该表明显可以看出,被告陈述的工资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本代理人注意到,原告为了反驳被告的观点,提出按照被告的这个说法,原告根本给被告发不起工资,也雇不起被告,甚至认为原告已经为被告超发了工资,似乎原告为了雇佣被告已经不讲究经济效益。但是本案隐藏着一个人人皆知的秘密,即对于企业雇佣残疾人职工的,国家将从政策上给企业以优惠,甚至直接给予资金支持,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就是为什么原告愿意雇用被告之类的残疾人,且多次通过各种方式为被告等残疾人增加工资。我们不能被资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哪里有资本,哪里就有剥削”的论断是不会错误的。

  三、石河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已经损害了被告的利益,被告的答辩意见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已经清楚地对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数额作了清楚地计算,本代理人在此提请法庭注意的是, 该计算方法是完全依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望法庭依法采信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曹红星

  石河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注:本案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被告周XX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周XX坚决要求上诉。作为律师,我继续根据周XX的要求担任周XX的代理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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