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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3(总028)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04-03 05:48:23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3(总028)期

——法律文书不敢拒收!
     笔者作为律师之前多次接到过这样的法律咨询——对于法院邮寄或上门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能否拒收?甚至个别当事人就直接拒收了,并认为自己不签字就不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就拿自己没办法。
对于这样的法盲笔者只能苦笑——如果通过拒收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那我们借了别人的钱都可以拒绝偿还、造成别人损失都可以拒绝赔偿了,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咱拒接传票或拒接判决书就行了。不用笔者再过多解释,任何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法律岂能如此儿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将以上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简单总结为日常生活中的俗语就是——对于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留给你就行了;躲避送达的还可以通过登报或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庭传票送达后,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不再听被告的辩解、反驳了;通过以上方式将判决书送达后判决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了。总之一句话,拒收也视为送到,送到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不是你说没看到就行了。
       相反,只有接受了法律文书,我们才能根据法院的要求及时主张我们的权利。例如开庭传票,你签收了你才能知道什么时候开庭、举证期限到什么时间,你才能按要求举证、到庭参加诉讼并反驳对方的辩解、意见。再如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都有上诉期,你只有签收了才知道上诉期到什么时间,不服该判决的才能及时提出上诉,也只有获得判决书,才知道判决的结果及理由,你才能针对判决结果及理由提出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再精通法律的律师,没有一审判决书也制造不出二审的上诉状。即便二审的判决书,你只有收到了才知道判决书确定的你的义务是什么,才能知道怎么履行。否则超过判决书指定的自觉履行期,对方申请执行了,你不仅要另行承担执行费,而且还有可能因拒不自觉履行而被法院处罚——轻则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重则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笔者再次提醒大家——法律文书应当及时签收,而不敢拒收!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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