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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8007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18-05-01 05:16:00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本律师近年来参与辩护了数起因为工作导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被告人均根本无意去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最终虽然经本律师竭力辩护,仍被法院依法认定有罪,甚至判处实刑,悔恨终生。现公布出来,以让大家引以为戒!

1、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某宾馆招聘服务员,被告人李某通过面试后被招聘,月工资1500元,工作职责为宾馆房间进行保洁服务。该宾馆内因存在长期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集中执法行动时查封,李某恰好当天值班,也被刑事拘留并批捕。公安机关讯问时,李某承认在打扫卫生时,经常发现房间内有大量用过的避孕套,因此知道该宾馆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但因为工作不好找,也没有辞职。本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是未被审理的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曹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曹某对计算机编程非常爱好、擅长,具有多项发明及荣誉证书,被某公司特聘为程序员,负责网络维护、开发新软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5年4月以来,某公司负责人卢某及曹某等人租用境外服务期架设VPN专用网络,…非法出售可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监控、非法访问境外网站的VPN翻墙服务,也就是非法提供我国公民违法访问外国网站的服务,从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该案经本律师竭力辩护,法院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好的是曹某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13个月,故判决生效后很快就刑满释放了。

3、杨某贪污案——杨某在某村担任了多年的党支部副书记。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西气东输项目经过某村,杨某与其他村干部一起在协助政府从事地上附着物清点过程中,通过虚报地上浮着物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补偿款48万多元,从而指控杨某构成贪污罪。本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提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附着物清点现场登记中,杨某不可能造假,其他行为杨某没有参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判决杨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处罚。

4、王某、莫某、陈某(非同一案件)电信诈骗案——本案为一起最新型的电信诈骗案,涉及人员多、犯罪数额数千万元,检察院的起诉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均多达四五十页,案情十分复杂。但可简单概括为:高某等首犯成立公司,以免费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雇佣了大量主犯再成立公司,由这些主犯再雇佣大量人员,有人扮演资深股票分析老师,有人负责对老师进行吹捧,诱骗受害人进入已经建立好的各种股票交流群,推出虚假的商品现货交易,导致大量的投资人被诈骗。王某、莫某、陈某等人均为大学刚毕业,通过应聘到最底层的公司担任最底层的业务员工作。虽然王某、莫某、陈某等人均只上班工作了数个月——最长的五六个月,最短的仅仅一个多月,工资、收益也不多——少的仅仅四五千元,多的也不过三两万元,虽然本律师竭力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是由于诈骗金额十分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我国当前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依据就是诈骗数额,故法院的量刑结果均出乎任何人的预料——最短的一年多,最长的五年多,且没有缓刑,令人十分痛惜。

5、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欲开设一快餐店,但资金不足,想办理一张大额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王某的朋友张某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信用卡,但要求王某提供自己银行卡的大额流水清单,然王某无法提供。张某遂告诉王某,自己因业务资金往来频繁,可以把钱打到王某的银行卡里,王某取出还给自己,这样王某的银行卡就有流水清单了。王某处于感谢张某就同意了。之后二个月里,王某的银行卡每隔两三天就有现金汇入,王某均如数取出后交给张某。张某称王某取钱很麻烦而且也有路费,遂每笔支付王某一二百元,王某均收下。后公安机关以张某、王某涉嫌电信诈骗为由将二人抓捕,原来汇入王某银行卡的现金均为一个电信诈骗团伙骗取大量受害人的钱财。本案虽经本律师竭力辩护,指出王某不具有诈骗的意图,王某自己也是被骗的受害人,检察院起诉时将王某涉嫌的罪名由诈骗改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法院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边的曹某相似,王某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11个半月,故判决后王某就被刑满释放了。

以上被告人均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案发前遵纪守法,根本没有犯罪意图,也根本没有意识到工作能让自己成为罪犯;二是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一定的认识,但均抱有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与自己的职责、本职工作无关。例如,李某案发前已经知道宾馆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但认为自己只是打扫卫生的,应该没事;杨某等村干部认为套出来的资金是为了给群众办好事——修路、支助贫困户等,故虽然违法,但群众会感谢他们,不会有啥严重后果;王某、莫某、陈某等人虽然觉得公司的行为是欺诈,但认为那是公司的营销手段;最后一个王某最冤枉,别的受害人被骗的只是钱财,而他被骗的却是自由,但是他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也承认后期自己已经觉得那些资金不正常,然而他听信了张某的谎言,认为是贪官的黑钱,不要白不要。

曹红星律师郑重提醒——法律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无知、不懂法就对该当事人不产生效力,正如一个法盲不知道杀人是犯法的,把人杀后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样,我们在工作中,也应当提高警惕,发现或者怀疑单位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应当及时检举、控告、辞职,不能因为工作难找、为了赚取一时的辛苦费,就将自己数年的自由、一辈子的清白搭进去。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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