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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7003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17-09-30 05:04:00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张某,去年在某工地打工时因塌方受伤,治疗终结后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委托C律师代理索赔事宜。根据律师所规定及惯例,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张某按合同支付了律师费并多给了500元。但是鉴于老乡关系,为了减轻张某的负担,该500元C律师坚辞不收。之后C律师厘清法律关系,告知张某本案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认定工伤,最后才能计算赔偿待遇,打消了张某要求直接起诉的错误意见,调取、补充了部分证据,代书了仲裁申请书,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该案经过仲裁庭主持调解,张某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获赔三万元并领取了该款。张某这时电话联系某律师,以该案很快结束、C律师没有付出多少劳动量为由,要求退还一部分律师费,但被C律师坚决拒绝。张某很不满意。C律师是否应当退还给张某一部分律师费?今天在此做一讨论。

首先从张某与C律师追求的效果、目的说。无论张某还是C律师应当均希望尽快案结事了,张某尽早获得赔偿。这应该是双方共同的一致的追求。C律师如果为了追求多收律师费,希望或者放任张某多进行诉讼,将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错误做法。本案虽然没有出现C律师在接待案件时告知张某可能出现的到工地调查、一审、二审、甚至行政诉讼,但是张某支付的也仅仅是仲裁阶段的律师费,并不含其他阶段的律师费。尤其是本案调解结案后,无需再到工地调查,而律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工地位于外地,无意义的调查不耽误委托人的时间、造成差旅费损失吗?因此张某认为本案很快结案、C律师没有到外地调查,故应当退还律师费的说法明显错误、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张某和C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明确约定,案件以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律师费不予退还。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合同这样约定,目的就在于上边的解释。法律、合同追求的都是让受托人尽快帮助委托人办结委托事项,而不会是“磨洋工”。因此,张某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的说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约定。

曹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委托律师请一定仔细审查、查阅《委托合同》,如有疑问,在签订合同前提出。如果律师代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失误,可以要求退还律师费甚至赔偿损失,但是对于这样的情形,曹律师是坚决不同意退还律师费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有这样的委托人,是不受曹律师甚至全体律师欢迎的,请离律师远点,自己解决自己的难题去。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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