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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鉴定哪些专业性问题?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15:07:56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 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员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法官并不是万能的,在判断一些事实和证据的时候,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可以需要法官通过鉴定进行辅助认定。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的第11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8)电子病历是否修改的鉴定

  (9)笔迹鉴定,病历形成时间鉴定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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