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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202期(总038期) ——不掌管财务收支的合伙是骗人的,决不能入伙!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2-02-11 15:20:31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202期(总038期)
——不掌管财务收支的合伙是骗人的,决不能入伙!
       几天前,笔者的一个表弟来电话咨询,说他的朋友有一个非常好的项目,让他投资20万元入伙,说几个月就可以给他分红10万元。我问他他是否参与经营、如何掌管财务收支,他说他朋友不让他管这些,就等着到时候拿分红。我赶紧劝他千万别投钱,如果真想投钱,让他朋友给他出具借条,按照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就行。否则十有八九投了钱后本钱没了(更别说分红),朋友的关系也闹僵了。
非常简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伙关系成立,成为合伙人后,是需要承担合伙体的盈亏的。不参与经营更不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如何知道合伙体是赔了还是赚了,即便赚了,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根本不知情,那给自己的分红该怎么计算?因此,这样的投资从开始就注定是完全失败的投资——肉包子打狗。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同学甲和乙合伙购买营运汽车营运的案件,甲不会开车,投资给乙10万元让乙购买汽车后挂靠到丙公司营运,前期甲尚随车参与经营,但是二三个月后乙提出甲随车也帮不上忙,就不让甲随车、押车了。对于营运收入,乙称大部分运费还没有结算,故等到结算后再分配。半年后因未能及时归还汽车贷款,该车被银行及丙公司扣回出售抵顶了剩余贷款,甲要求乙归还自己投资的10万元或分割合伙剩余财产。这个案件笔者接受甲委托后感觉颇为棘手——没有合伙协议、没有经营账目,该车从事了哪些运输、外边有多少运费没有收回,甲都不清楚,只有10万元的转账凭证,还是甲转给了乙的母亲。万般无奈之下,笔者建议甲按照民间借贷起诉,从而迫使乙应诉并如实陈述——因为如果乙拒不到庭,则法院可能会认定民间借贷事实成立从而判决乙还款,而乙如果到庭并且承认了合伙事实,则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合伙算账就行了。庭审中乙果然承认了合伙关系,但是虽然甲变更了诉讼请求,然而法庭仍然以合伙经营收支无法查清、原告甲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笔者代甲整理了上诉状后甲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法官的劝说下甲撤回了上诉。据笔者所知,甲虽然投资了10万元但最终没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不参与经营、不掌管财务收支情况的合伙诱导,笔者建议大家千万别信——不要投入一分钱,如果投资就做好能收回收回、不能收回就算了的心理准备。笔者不客气的说,这样的朋友除非信用特别好,否则就是个完全没打算还款的大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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