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电话:13939820972
律师普法宣传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09(总034)期 ——切勿“跑分”,别因贪财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图文)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10-25 10:20:21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09(总034)期
——切勿“跑分”,别因贪财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跑分”,半年前,笔者尚不知道什么意思,但是经过这半年参与辩护的数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笔者才知道这是网络新型犯罪的代名词——卡主将自己绑定手机号的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犯罪团伙,由犯罪团伙按银行卡的流水金额给卡主提取微量的使用费——而银行卡的流水金额往往是诈骗所得或其他犯罪所得,卡主也因此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何某,大学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迫于生活压力,在浏览网络时获悉了某网站招聘跑分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并将新办理的手机号与银行卡绑定后按网站指示邮寄给了指定人员。之后定期收到打来的提成。何某沾沾自喜,虽然也担心银行卡的流水涉嫌犯罪,但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知情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案发后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实何某的银行卡的流水高达上千万元,全部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诈骗所得。由于诈骗人员通过何某的银行卡将卡内金额取出,导致被骗金额无法追回,给受骗的大量受害人造成了巨额损失。而何某获取的提成累计在一万余元。何某追悔莫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虽经笔者竭力辩护,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某,拜师于某著名发艺师学艺。该老师说用用张某的银行卡转一下账,并让张某将银行卡与手机号绑定后一并交给他。张某基于对老师的信任,就照做。但是该老师却将该银行卡及手机号用于以上的“跑分”业务。案发后该发艺师及张某均被抓,查实张某的该银行卡流水高达数百万元。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观点,但是几经周折,法院还是认定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处以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境外的诈骗团伙绝不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诈骗金额,否则就会被顺藤摸瓜、被绳之以法,所以就需要使用非团伙成员的银行卡。而当前国家为了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开展了断卡行动——银行卡及手机号实名制,严禁转借银行卡、手机号,这样就有力的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也断了诈骗犯的财路。因此诈骗团伙就开发了所谓的“跑分”业务,通过网络招聘跑分人员,根据银行卡的流水按比例支付佣金。跑分人员获得到了少量佣金,但是给国家和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数以万倍、十万倍计,就如同上边的何某,他只获得了一万余元佣金,但是银行卡涉及的诈骗金额高达二三千万元,触目惊心。因此国家不得不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笔者最后提请大家,千万莫参与“跑分”,否则不仅害人而且害己!任何人借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卡,无论多么亲近、关系多么熟悉,均应当严厉拒绝;遇到卡上有不明来历的金额转入,也万不可听信来电人的指示再转出去,而是应该扣留后报警,让公安侦查人员查明事实后再依法处理或通过其他途径查明事实后再处理。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上一篇: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08(总033)期 ——第三人有权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下一篇: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10(总035)期——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处理才最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