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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0003期(总025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5 18:05:03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0003期(总025期)

  ——如何理解“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文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首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对此如何理解?尤其是对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何理解?何为公序良俗?

  我国原《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民法中的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必须遵守,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民法典不再规定“必须遵守法律”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至于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至于善良习俗的具体内涵与外延,考虑到这一规定是一种兜底性规定,目的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更为科学合理。

  总之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例如:原告甲为了谋取不正当退休先后两次给被告乙9万余元作为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给甲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事情办不成予以返还。原告甲经过数月催促,之后到社保局询问,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甲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查明,乙不构成刑事犯罪故不予立案。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9万余元。一审、二审判决以被告乙构成不当得利,且乙承诺事情办不成予以返还为由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返还该9万余元。被告乙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辽07民再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乙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从而裁定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甲的起诉。

  ——共同学习《民法典》之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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