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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公司章程不是随便签的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09:14:15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笔者最近拒绝了一个急需律师帮助、给出的律师费还比较优厚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因为笔者找不到委托人认可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矛盾也根本无法解决,委托人想到的办法根本不合法、无法实现。

  张某八年前与老乡李某共同出资开设了一个经营出租车运营生意的公司,股东为张某和李某两人,各出资25万元,李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法定代表人,张某不参与经营。八年期间李某以公司亏损为由没有向张某支付一分钱红利。张某现要求退还出资25万元。张某理由很简单、觉得自己也很亏——八年了25万元即便存到银行也能产生点利息,然而自己一分钱也没有获得,既然李某称公司一直在亏,那不如退还自己的出资25万元。

  笔者一听,向张某解释,公司存续期间不能退还出资,股东的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已经转为公司的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若要退还出资,除非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根据清算情况才能对剩余资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张某遂称当时约定的公司经营期限是八年,现在恰好到期。笔者一听觉得对于本案件矛盾的解决有希望了,遂协助张某到工商局调取了公司章程。然而看到公司章程后大失所望,原来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中对于公司经营期限是空白的,没有填写,并不存在8年之说。至于解散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解散公司。但是张某和李某各占50%股份,明显不可能通过股东会达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张某回忆起八年前签署该公司章程的情形,想起了该公司章程完全系从网上下载的格式版本,仅仅是将股东的名字换为他们两人,没有咨询律师,内容没有任何修改,甚至公司经营期限是空白的都没有在意。导致出现了目前的尴尬境地。

  笔者从法律角度告知张某,还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矛盾,一是转让股份,但张某称根本转不出去;二是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及李某要求分红的方式通过诉讼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根据了解的信息再决定如何解散公司,达到退还出资的目的,但是张某认为太复杂不同意笔者的观点。笔者也只能不再接受委托、放弃代理本案。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公司相比于合伙,更有利于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最明显的就是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仅仅是以自己的出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公司赚了,出资人(股东)依法分红,公司赔了、亏损了,股东顶多也就是出资不要了、损失了,不会涉及家庭及个人财产。但是合伙不同,合伙成立后,赔了、亏损了,各合伙人的出资不够赔,还应当拿出个人财产来偿还合伙体所欠的债务。所以大家都愿意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但是成立公司,公司章程十分重要,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宪法,绝不是随便摘抄、网上下载一个就行了,公司章程有漏洞,将导致股东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但无法解决甚至导致公司成为僵尸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请大家在成立公司时一定要认真起草、整理公司章程,尽量委托专业律师来杜绝、防止漏洞。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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